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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1.0版)》,在督察审计工作中,督察审计组在撰写督察审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督察审计组根据督察审计目标,以督察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和谨慎性原则,对所督察审计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督察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督察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督察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督察审计组应针对被督察审计单位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形成的督察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督察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并考虑被督察审计单位采取纠正措施的条件和能力
督察审计组应当根据督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评估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并在督察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督查审计报告必须达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的质量要求
可以不依据事实,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撰写